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房产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为加强对学校房产的统一管理,提高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使用效率,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或个人的使用权,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房产安全使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房产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中所称房产,是指校内外产权属学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包括各部门和个人及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运动场(馆)、音乐厅、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车库及临时建筑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 学校房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是学校科学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率的重要内容。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学校现行的用房分配和使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定额使用,形成房产定额使用和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房产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用房管理权。房产调配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行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中心、审计处、校园建设处等。
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用房分配及调整政策;
(二)负责学校用房的规划、分配与调整方案的制定;
(三)负责学校房屋对外使用的审核。
第四条 房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用房规划分配及调整政策,核定各级单位的行政用房面积定额;
(二)核定各级单位现有的用房面积,监督各级单位使用、管理好本单位的房屋;
(三)建立健全学校用房信息档案;
(四)执行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单位行政用房的调配方案。
第五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用途,结合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学校房产的使用效益,并把使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房产功能转变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到国资处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园内利用房产开展的有关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且需要学校研究同意。
第七条各单位对调配供其使用的用房只能按性质、分类由各单位自行调配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房产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校房产的使用单位对房屋的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功能和用途,违者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含一年)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房产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