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要,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系指教学、行政办公用房。
第三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院系(部)处室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各类用房。
第四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屋资源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能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规模、教学需求、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配置计算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办公用房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一)正校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二)副校级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
(三)正处级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四)副处级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五)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第九条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标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在多校区只设一处办公用房,部门主办公区确定后,其它校区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用房为各部门全体办公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会议室、仓库、资料、档案管理室等非办公用房的使用,若上级部门严格要求档案、资料单独管理的,可参照规定分配房屋。其他需要此类用房的,需经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给定准确的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需要,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用房布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九条教职工调离1个月内、退休1个月内,需及时退交办公用房,新进及返聘教师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专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间如发生破损,应及时向其报修。
第二十一条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