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6-03-16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合同(以下简称国资合同)管理,规范国资合同内容,明确国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国资合同涵盖的范围。我校各部门在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并需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业务,需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如设备购置、供货,资产、房屋、设备使用权合作或转让等,应签订国资合同。

第五条 签订国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国资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国资合同的管理,在学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建立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资处为一级管理单位,是国资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资合同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合同范本等;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监督、备案、检查、评估等;

(三)督促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履行;

(四)负责就其他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协助处理归口管理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中承办单位的界定方法确定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为二级国资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理安排所承办支出合同的资金来源,避免签订无资金来源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提请校长签署或者由校长授权相关人员签署;

(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业务,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国资合同:

1.单个项目金额达到2万元,需签订合同;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事项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样品或有特别要求需要说明的;

第十条订立国资合同前,承办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 国资合同的内容,需涵盖如下诸方面:

1.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全称;

2.货物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单项价格及总价,质量要求等;

3.履行时间、地点、方式;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验收事项、质保期、后期服务及相关费用说明;

6.款项支付方式及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条款;

7.违约责任、处理方法及争议裁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合同附件完备;

9.双方地址、委托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等。

第十国资合同条款,简洁明了,不产生歧义,不遗留问题。

第十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对于国资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确定并封存样品,双方共同封存,约定保管方法。

第十国资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根据资金额度,确定审核层级及签订领导。

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以下,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中层部门认可,归口管理的中层部门审核,执行部门负责人签订。

50-100万元的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中层部门认可,归口管理的中层部门审核,报归口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签订。

100万元以上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部门认可,归口部门及国资处审查,报主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核,最终由校长审批签订。

第十国资合同资金额度虽在50万元以下,但内容特别重要,或有特别要求需校长签订的,由承办单位及国资处审查,报相应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并签订。

第十合同审查的内容:

1.对照以下具体内容,逐一审查;

①合同名称,编号,合同金额;

②合同内容涉及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验收,货物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要求;

③货物质保期、保修事项及后期维修费用、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④货款币种、付款方式、支付比例、质保金、账号;

⑤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比例,争议处理;

⑥双方全称、详细地址,法人及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

⑦合同签订时间,印章及相关附件;

注:根据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内容可据实际情况细化或简化。

2.合同条款是否全面,每个条款所表达的含义是否会产生歧义;

3.合同是否需要请相关专业人员、行业专家、纪委审查,会签;

4.合同是否需要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合同编号,按照上级或学校规定的编写方法编写。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当同时附上大写。

十九合同印章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中合同用章要求使用,使用其他印章无效。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审核程序签字,加盖规定的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盖章时,原则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再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给对方签字、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当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二十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签订合同的其他要求:

1.及时签订,不得拖延或实施后补签;

2.认真按照合同期限履行,未按期限履行的,应明确处理办法;

3.与签订国资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供货参数、服务承诺等作为附件,一同备案存档。

4.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当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在合同内容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出修改建议,特别是后期服务方面的建议,避免合同出现漏洞。

第二十国资合同文本及附件的原件,由归口部门、财务部、校档案室等分存。存放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国资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或配合实施,确保合同圆满、按期履行。

第二十在履行中若遇困难,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汇报,寻求解决办法,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资产入账等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办理。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

3.合同履行单位未签署履行情况意见的;

4.验收手续不完善或未达到办理财务手续时间节点的;

5.其他应具备的支付手续不全或不完善的。

第五章 合同变更或解除

二十九国资合同变更。国资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必须有变更的依据材料,理由充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合同及登记手续(与签订时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1.内容条款发生变化的;

2.执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3.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

4.其他项目与合同不一致的。

第三十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提出,都必须立即向承办单位、国资处汇报,部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变更依据保存。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图表等材料,作为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三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编号不变。需向上级报批或备案的应及时报批或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意见由承办单位、国资处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承办单位、国资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处罚。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责任者予以处罚,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校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2.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3.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5.利用合同签订时机,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6.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学校权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8.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情况、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合同额度及重要程度的不同,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可以代表学校与对方订立国资合同,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十九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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