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3-16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清查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资〔2018〕 98 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的精神, 以及《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豫财〔2024〕82 号)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 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账物清查登记,确定资产价值,界定所有权归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盈亏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国有资产清查的目的是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真实情况,全面摸清家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属于学校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价值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

考核、评价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在规范资产清查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剂和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第四条资产清查的组织。学校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单位应成立资产自查工作小组。

第五条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二章 清查范围与责任分工

第六条国有资产清查范围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固定资产作为年度清查工作重点,其他类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查。

第七条资产清查工作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九条资产各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资产责任到人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将清查任务层层落实。

第三章 清查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清查核实本部门单位人员信息情况

核实各单位在岗人员信息与资产管理系统人员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实因新入职、调动、离职、退休等发生人员信息变化情况,是否及时进行资产管理信息变更调整。

第十一条清查核实资产数据信息情况

1.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均在本部门在岗人员名下,重点核实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名下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资产移交、调拨等相关手续;

2.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的原则,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资产责任人,确保资产和责任人一致。

第十二条清查阶段。

资产清查方式一般采用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必要时也可进行普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依据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数据进行资产清查,原则上每三年循环一次。

第十三条报告阶段。清查完成后,各单位根据清查结果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并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整改阶段。各单位依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如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工作职责划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并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资产清查为契机,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避免前清后乱,提升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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