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财办〔2008〕 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我校部门使用或分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无论购置资产的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渠道(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实验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均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安全完整,发挥资产价值,提高使用效益,做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学校和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一级管理。学校党委、行政全面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全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分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非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级领导,在自己分管的各单位业务范围内,履行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责。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是一级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在主管国资处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二级管理。学校各单位(含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后勤等所有二级机构)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明细账目分配归属到部门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资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国有资产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或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了解各部门资产需求的基础上,建立配备资产设备的数据库,提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年度计划及三年规划,报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3.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详细掌握学校资产信息,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4.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全校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规范使用、维护维修,以及资产的统计汇总、清查、报废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安全、完整;
5.参与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捐赠、受赠等方面工作的讨论、决策;
6.按照领导委托的权限,审核或审批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
7.负责学校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备资产的调剂,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备,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做到资产保值、增值;
8.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校内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率进行考核、评价;
9.按照上级要求,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10.逐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队伍,人员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到位,运转高效;
11.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内外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落实各项政策、制度及细则;
2.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制定本部门资产配备计划,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上报,计划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3.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资产账管理要求,及时补充、更新本部门资产信息,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4.参与对本部门资产配置的立项、论证、采购、验收、资产信息平台登记、规范使用、维护维修等方面工作;
5.参与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捐赠以及受赠等事项研究;
6.做好本部门资产的统计报表填写,资产清查、报废等;
7.按照上级要求,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8.做好本部门人员调整、新增、离退休后资产的交接工作;
9.完成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各单位要设定“资产管理员”岗位,指定1位在岗人员(临时人员除外)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部门内的每项资产,要指定具体的“资产管理责任人”。资产管理要做到账、卡、物管理责任人对应。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管理好本部门的资产明细分账,做到账、卡、物对应;
2.将本部门管理的资产,在部门领导的帮助下,全部确定具体责任人,进行规范管理;
3.对本部门资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4.做好本部门人员调整、新增、离退后资产交接工作;干部及人员岗位调整通知正式下发后,7个工作日 内须完成所涉资产的全面清点、核对与交接。
5.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在部门领导下,在资产员指导下,按照上级文件、学校要求,对自己所负责的所有国有资产实施直接管理;
2.完成所管资产的管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工作;
3.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所管理资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员更换需提交更换申请,资产管理责任人更换需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单位内交接模块办理。
第三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资产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载体,学校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相应的设备、软件、人力等条件,建立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满足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需要。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内的资产信息必须及时更新,更新范围包含新增、报废、丢失、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科研实验产出品等信息,以及资产更换场地、增减价值等,学校要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能够随时、全面、清晰查询具体资产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为领导提供精准的资产参考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学校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学校占有、使用状况,是上级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信息情况,资产需求情况,使其全面、准确的掌握学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为按照需求安排预算,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
第十九条资产档案管理。资产档案是资产信息的重要部分,资产置入后,应及时、完整地将资产档案,如:购置手续资料、技术资料、保修单(卡)、资产变更情况等,统一归档管理备查。由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或由资产责任人)保管,需要存入档案室的,资产管理员要办理存入档案室的手续,保存期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配备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发展必须的教学、科研、实验、后勤保障等资产;
2.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3. 同类资产学校虽已购置,但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的
资产;
4.所需资产,现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必须重新购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备计划。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学校应制定资产配备的年度计划和三年规划。
1.年度配备计划: 即下一年学校各岗位所需资产的配备计划。计划项目应是当年急需的,使用率高,可行性强,参数准备详细具体;
2.三年配备规划:即后三年的资产配备规划。它是在年度配备计划的基础上做出的三年规划。要求该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实施步骤合理,有前瞻性。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备计划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做好资产年度、三年规划的细化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备标准。学校各部门配备资产的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规格、价值、范围等按上级要求执行,上级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合理配备,杜绝超标准配备。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要求,在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配备的具体标准,按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增资产,要以学校发展和工作急需为原则,列入次年资产购置计划或中期规划,在计划之内配备,没列入计划,原则不配。
第二十五条 临时增配资产。因客观情况突然变化必须临时增配的资产,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会议研究同意,按研究意见及配备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配备时,国资处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实施,避免资产重购、闲置。
第二十七条 所有新增国有资产,达到规定额度,要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供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等手续,录入系统后方进行财务报销;调剂的资产,资产信息更新完成后进行资产调配。
第二十八条 购置资产资金额度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施政府采购。资产使用的各单位要按时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预算计划的执行进度。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形成完整的体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坚持管理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国资处对部门管理的资产,有超标准配备、运转效率低、长期闲置等现象的,有权进行宏观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部门管理的资产,都必须确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管理、维护、维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部门合并、拆分,人员调动、岗位变动,退休、调离等原因,配备到部门、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办理调动、退职等相关手续时,所在部门要及时安排新的人员接管调动、退职人员所管理的资产,收回使用的资产,在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内部不需要的,交回国资处,由国资处进行调节使用。调节后要及时在系统中变更信息。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国有资产的高效使用,拟将资产对外出租、合作使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送主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或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手续。手续及使用方案,存留国资处备案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将使用或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转移使用人、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担保,更不得以资产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或清查,该报废、报损、盘亏的及时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没有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
4.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的资产;
5.确定涉讼的资产;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时,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手续按照郑州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清查的;
2.进行重大体制改革涉及到的;
3.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要加强清查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七章资产维护、维修
第四十二条资产的维护、维修,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延长用时、提高效益 ”为原则, 以提高资产完好率和使用率为目的,做好资产维护、维修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资产维护、维修工作,由国资处和各单位两级管理。国资处负责全校维护、维修宏观管理工作, 各 单 位 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维护、维修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 资产维护、维修工作,应做到计划性强,申报及时,审批明确,实施及时到位,验收手续齐全。维护、维修后的相关信息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做到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维护、维修工作应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实现提高资产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
第八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七条 除上级授权或批准外,学校没有国有资产处置权,仅有资产处置建议权。
第四十八条 处置建议国有资产的范围:
1.闲置资产:指分配给部门使用,但因情况发生变化,部门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
2.拟报废资产: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情况,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3.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需要处置的资产;
5.依照国家或地方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九条资产处理步骤:
申报、审核、审定、审批、处理、账务更新。
各单位管理的资产有需要处置的,部门申报,填写处置资产明细表,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报主管校领导(或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处置权限,需报上级审批的报上级审批,之后按照程序处置,再进行账务及系统信息更新。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经郑州市财政部门批准,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九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向上级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办理法人年检、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部门分立、合并、管理模式变更,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时,应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改制等原因,产权被清算、注销时,应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相关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报上级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是管理、监督我校国有资产配备、使用、处置的领导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要定时或不定时对校内各单位,使用或分管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学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事项,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内单位、学校所属的独资公司,使用的学校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校企合作的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期间,使用学校的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土地、房屋、车辆、限购设备等国有资产,上级政府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合同(以下简称国资合同)管理,规范国资合同内容,明确国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国资合同涵盖的范围。我校各部门在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并需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业务,需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如设备购置、供货,资产、房屋、设备使用权合作或转让等,应签订国资合同。
第五条 签订国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国资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国资合同的管理,在学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建立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资处为一级管理单位,是国资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资合同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合同范本等;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监督、备案、检查、评估等;
(三)督促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履行;
(四)负责就其他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协助处理归口管理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中承办单位的界定方法确定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为二级国资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理安排所承办支出合同的资金来源,避免签订无资金来源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提请校长签署或者由校长授权相关人员签署;
(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业务,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国资合同:
1.单个项目金额达到2万元,需签订合同;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事项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样品或有特别要求需要说明的;
第十条 订立国资合同前,承办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国资合同的内容,需涵盖如下诸方面:
1.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全称;
2.货物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单项价格及总价,质量要求等;
3.履行时间、地点、方式;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验收事项、质保期、后期服务及相关费用说明;
6.款项支付方式及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条款;
7.违约责任、处理方法及争议裁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合同附件完备;
9.双方地址、委托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等。
第十二条 国资合同条款,简洁明了,不产生歧义,不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国资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确定并封存样品,双方共同封存,约定保管方法。
第十五条 国资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根据资金额度,确定审核层级及签订领导。
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以下,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中层部门认可,归口管理的中层部门审核,执行部门负责人签订。
50-100万元的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中层部门认可,归口管理的中层部门审核,报归口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签订。
100万元以上国资合同。由资产使用部门认可,归口部门及国资处审查,报主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核,最终由校长审批签订。
第十六条国资合同资金额度虽在50万元以下,但内容特别重要,或有特别要求需校长签订的,由承办单位及国资处审查,报相应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并签订。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的内容:
1.对照以下具体内容,逐一审查;
①合同名称,编号,合同金额;
②合同内容涉及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验收,货物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要求;
③货物质保期、保修事项及后期维修费用、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④货款币种、付款方式、支付比例、质保金、账号;
⑤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比例,争议处理;
⑥双方全称、详细地址,法人及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
⑦合同签订时间,印章及相关附件;
注:根据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内容可据实际情况细化或简化。
2.合同条款是否全面,每个条款所表达的含义是否会产生歧义;
3.合同是否需要请相关专业人员、行业专家、纪委审查,会签;
4.合同是否需要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八条 合同编号,按照上级或学校规定的编写方法编写。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当同时附上大写。
第十九条 合同印章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中合同用章要求使用,使用其他印章无效。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审核程序签字,加盖规定的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盖章时,原则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再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给对方签字、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当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其他要求:
1.及时签订,不得拖延或实施后补签;
2.认真按照合同期限履行,未按期限履行的,应明确处理办法;
3.与签订国资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供货参数、服务承诺等作为附件,一同备案存档。
4.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当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内容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出修改建议,特别是后期服务方面的建议,避免合同出现漏洞。
第二十五条国资合同文本及附件的原件,由归口部门、财务部、校档案室等分存。存放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 国资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或配合实施,确保合同圆满、按期履行。
第二十七条在履行中若遇困难,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汇报,寻求解决办法,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资产入账等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办理。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
3.合同履行单位未签署履行情况意见的;
4.验收手续不完善或未达到办理财务手续时间节点的;
5.其他应具备的支付手续不全或不完善的。
第五章 合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国资合同变更。国资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必须有变更的依据材料,理由充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合同及登记手续(与签订时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1.内容条款发生变化的;
2.执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3.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
4.其他项目与合同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提出,都必须立即向承办单位、国资处汇报,部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变更依据保存。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图表等材料,作为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编号不变。需向上级报批或备案的应及时报批或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意见由承办单位、国资处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承办单位、国资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处罚。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责任者予以处罚,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校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2.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3.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5.利用合同签订时机,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6.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学校权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8.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情况、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合同额度及重要程度的不同,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可以代表学校与对方订立国资合同,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耗材)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教学、实验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耗材积压浪费,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耗材,是指在正常的教学、实验等工作过程中消耗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耗材管理是学校加强管理、节约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杜绝浪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耗材管理工作,实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下同)和耗材使用部门(学院、部门、中心等中层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资处负责全校耗材的宏观管理工作, 耗材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耗材的具体管理工作。耗材使用部门内部管理,可根据需要,再细分到实验室主任、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学的任课教师等专人负责。
第五条 国资处在耗材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上级规定,制定学校“耗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耗材使用部门申报的耗材年度使用计划及预算,拟定全校的耗材使用计划和预算。
3.依据财务处下达的耗材预算分配资金总额,将耗材经费划拨到各学院。
4.完成学校关于耗材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耗材使用部门在耗材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落实学校“耗材管理办法”。
2.制定本部门耗材年度使用计划,咨询市场价格,做出年度预算,按规定时限,将计划预算报送国资处审核。
4.对于突发业务,需要耗材而未列入计划的,进行单项申报审批。
5.做好耗材的采购、验收、分类保管、领用登记工作。
6.办理采购后材料费用、质保金支付、耗材信息入账等的相关手续。
7.做好耗材使用后副产品的处理工作。
8.期末或年末,做好已购品与实际使用品的对账工作。
9.完成与耗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使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分类
1.年度耗材预算申报:按照学校预算要求,每年10月左右(按财务处预算通知)做好次年耗材使用计划的预算申报,报国资处汇总审核。
2.预算外急需品申报:根据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内容要符合要求,预算要多家比较,不高于市场价。
第九条 申报时区分管控类与非管控类、耐用品类与耗材类等分类填报。
第十条 预算确定后,部门耗材的年度申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财务处下达的耗材预算分配资金总额,由部门自行把控。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采购
第十一条 耗材使用部门根据申报内容,依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组织采购,报批手续作为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能成批采购的,不得拆分采购。
第十三条 耗材采购验收。耗材采购后,耗材使用部门应召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责任人、相关教师等进行验收,填写《耗材采购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耗材验收后,采购费用按支付渠道办理手续,及时支付。
第五章使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耗材的管理,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品种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特殊管理。
第十七条 耗材使用部门要建立具体的耗材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采购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用实验室耗材仓库并配备仓库管理人员(危险品仓库需按照危险品管理要求建设及管理)。耗材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库手续及耗材使用情况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库存管理科学有序,定期(期末或年末)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报销手续符合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 耗材使用老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好耗材使用后的废物或副产品。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采购量必须保证在使用期内用完,不得造成过期浪费。
第二十条耗材使用部门应将每学期或每年的耗材资料建立档案,便于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资〔2018〕 98 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的精神,以及《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2024〕82 号)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 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账物清查登记,确定资产价值,界定所有权归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盈亏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目的是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真实情况,全面摸清家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属于学校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价值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评价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在规范资产清查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剂和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第四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学校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单位应成立资产自查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二章 清查范围与责任分工
第六条 国有资产清查范围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固定资产作为年度清查工作重点,其他类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查。
第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九条资产各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资产责任到人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将清查任务层层落实。
第三章 清查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清查核实本部门单位人员信息情况
核实各单位在岗人员信息与资产管理系统人员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实因新入职、调动、离职、退休等发生人员信息变化情况,是否及时进行资产管理信息变更调整。
第十一条清查核实资产数据信息情况
1.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均在本部门在岗人员名下,重点核实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名下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资产移交、调拨等相关手续;
2.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的原则,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资产责任人,确保资产和责任人一致。
第十二条 清查阶段。资产清查方式一般采用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必要时也可进行普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依据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数据进行资产清查,原则上每三年循环一次。
第十三条 报告阶段。清查完成后,各单位根据清查结果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并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 整改阶段。各单位依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如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工作职责划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并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以资产清查为契机,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避免前清后乱,提升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房产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为加强对学校房产的统一管理,提高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使用效率,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或个人的使用权,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房产安全使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房产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中所称房产,是指校内外产权属学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包括各部门和个人及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运动场(馆)、音乐厅、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车库及临时建筑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 学校房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是学校科学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率的重要内容。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学校现行的用房分配和使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定额使用,形成房产定额使用和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房产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用房管理权。房产调配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行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中心、审计处、校园建设处等。
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用房分配及调整政策;
(二)负责学校用房的规划、分配与调整方案的制定;
(三)负责学校房屋对外使用的审核。
第四条 房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用房规划分配及调整政策,核定各级单位的行政用房面积定额;
(二)核定各级单位现有的用房面积,监督各级单位使用、管理好本单位的房屋;
(三)建立健全学校用房信息档案;
(四)执行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单位行政用房的调配方案。
第五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用途,结合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学校房产的使用效益,并把使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房产功能转变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到国资处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园内利用房产开展的有关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且需要学校研究同意。
第七条各单位对调配供其使用的用房只能按性质、分类由各单位自行调配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房产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校房产的使用单位对房屋的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功能和用途,违者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含一年)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房产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要,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系指教学、行政办公用房。
第三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院系(部)处室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各类用房。
第四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屋资源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能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规模、教学需求、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配置计算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办公用房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一)正校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二)副校级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
(三)正处级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四)副处级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五)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第九条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标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在多校区只设一处办公用房,部门主办公区确定后,其它校区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用房为各部门全体办公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会议室、仓库、资料、档案管理室等非办公用房的使用,若上级部门严格要求档案、资料单独管理的,可参照规定分配房屋。其他需要此类用房的,需经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给定准确的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需要,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用房布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九条教职工调离1个月内、退休1个月内,需及时退交办公用房,新进及返聘教师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专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间如发生破损,应及时向其报修。
第二十一条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