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设置、建设实验室,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撤销实验室,以保证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投资效益,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场所。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使用效率等都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功能与已经设置的实验室基本相同的,不重复设置。

第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下同)。

第五条 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室。体现科学、高效及特色。

第六条 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有详细的建设规划,并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市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经过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的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要按计划方案进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方案,提前向学校提出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申请,将涉及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事项,提前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九条 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经费,应列入正常预算。此外,提倡多渠道集资融资的方法解决建设经费。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发展费、实验室有偿开放服务收入费,都可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新建或升级改造条件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科研需求;

2.必须有稳定的专业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配套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项目、教材、讲义、考核方法,有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

3.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人员充足,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配套用房、水电等基本条件,有建设资金来源;

5.不与已有实验室的专业方向交叉或重复。

第十一条 论证。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应经过充分的学科、专业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目的和实施步骤,并应列入学校(院)实验室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有坚实的研究基础,有合理的科研梯队,有饱满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可靠的预期成果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制定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1.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所在的部门,做出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论证报告,填写《实验室新建申请报告》(见附件1);《实验室升级改造申请报告》(见附件2);

2.提供完备的论证材料;

3.提交建设规划、预算及详细的依据材料;

4.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核后,必要时,经专家会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或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注:学校建立实验室专家论证小组时,根据实验室的专业属性,选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见《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或调整或撤销)论证会专家小组组成及运行说明》(附件5),对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或调整或撤销)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及相关情况一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或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被审批后应正式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之后可进行仪器设备的立项申报与购置,进入建设期。没有被正式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不得提前实施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

第十七条,具体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1.每年4月份开始,拟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单位开始调研、论证

2.当年7月份向国资处提交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申请,论证材料等。

3.国资处对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进行资料汇总、归类;与提交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进行技术性审核等。

4.报分管校长审查;同时与财务处沟通,考虑预算资金。与房屋管理部门沟通,保证房屋、水电等基本条件。

5.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正式纳入学校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计划进行筹建;

6.进入实验教学设备立项申报程序(按年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的基本程序进行);

7.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

第十八条 批准新筹建实验室的同时,应确定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九条 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由国资处列入实验室建制序列,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其财产列户、人员编制、统计报表、评估检查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实验室,达不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国资处会同相关学院等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完成临时性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列入正式建制,其资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归入相近或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若干分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确定后,实验室的名称,编号,性质、实验课程、地点、面积等要相对稳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实验室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中、长期规划调整,工作任务变动、专业方向调整,使得实验室需要调整、撤销的,具体按如下程序实施:

1.实验室所在部门提出调整、撤销申请,填写《实验室调整申请报告》(见附件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撤销申请报告》(见附件4);

2.提供调整、撤销相应的论证材料;

3.理清实验室调整或撤销的具体方案及方案所涉及到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报国资处;

4.国资处协调调整或撤销涉及的问题,初步确认调整或撤销方案。必要时,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论证;

5.国资处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按程序审批,部门擅自设立、调整、撤销实验室,造成实验室管理混乱的,由部门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擅自设立、调整的实验室,职能管理部门不考虑该实验室的资金、消耗等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信息管理中心制作维护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 邮政编码:45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