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等文件精神及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校长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技术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按照技术安全要求,确定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主要内容与对象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物质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设施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实验室技术档案资料安全,建设及环境保护安排等。
第六条 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
2.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三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层面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专家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技术支持。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专家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卢 奎
副组长:甘 勇
成 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化工食品学院、机电与车辆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及其他相关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技术部门人员及专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参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直接管理单位(简称直管单位,下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定。
第四章 技术安全检查、整改、事故处理、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各层级、各部门要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问题,造成隐患。
第十六条 实验室直接管理人员要做好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若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直管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每年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相关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可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