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实验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及我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6号)、《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3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实验室授课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校内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及在校参与实验及相关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责任人区分,按照责任事故的联系分为以下4类。
1.直接责任人。指责任事故的直接关联人。如:直接进行操作的指导教师、实验员、实验学生等。
2.管理责任人。指与责任事故发生有关联的管理人员。如: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主任等。
3.直接领导责任人。指分管实验室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领导。
4.学校领导责任人。指校内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及单位管理领导。
第六条 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事故危害后果分为ABCD等级。
1.A级:造成1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恶劣的;
2.B级:造成2-10万元(不含)经济损失或人员轻伤事故的;
3.C级:造成5千-2万元(不含)经济损失的,没有伤亡事故的;
4.D级: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七条 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
3.经济赔偿和处罚。
4.党纪、行政或政务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以上追究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于具体事故研究处理时,可考虑追究类型内的细化等级,考虑事故后果或情节,适度配合使用。
第九条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参考等级。
1.发生A级责任事故。
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学校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管理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学校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取消直接管理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2.发生B级责任事故。
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管理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学校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直接管理单位当年各类评奖通报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3.发生C级责任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管理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4.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管理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责成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要求整改2次以上而没有改正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4.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5.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没有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7.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8.违章购买、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9.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在校学生时,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或学校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五条 若事故需要鉴定,委托鉴定单位,按照程序,做出鉴定意见。领导小组根据鉴定意见,提出追责建议,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处理决定确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