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实践产出品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实践产出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实验实践过程中产出品的管理工作,规范产出品的使用、收藏、处置程序,更好的发挥产出品的作用,避免学校资源浪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践产出品(以下简称产出品)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各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开发等过程中,学校出资产出的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校内实验室,校外基地等实验实践过程中产出的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 产出品管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做到产出品来源清楚,登记全面,保存妥当,利用充分。确保学校产出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产出品管理,实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和产出品所在的中层部门(简称中层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资处负责全校产出品宏观管理, 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产出品的具体管理。为了管理细化,产出品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责任再细分至实验室主任、资产管理员、产出品管理责任人等层级管理。

第五条 国资处在产出品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政策,制定学校有关实验产出品管理文件;

2.掌握全校产出品宏观情况,敦促产出品部门做好产出品登记、成本核算、价值评估、保存即使用等管理工作;

3.审核部门某批次产出品登记或价值评定办法,报学校批准执行。

4.在部门对产出品初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学校组织校级评定会,对初级评出的优良作品,再次进行校级评定;

5.与产出品部门一起,做好特优产出品收藏工作;

6.审核部门一般性产出品的处理建议;

7.做好优秀产出品的相关档案管理及电子帐审定工作;

8.完成与产出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中层部门在产出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上级相关规定,落实本办法;

2.按规定如实登记本部门产出品,认真核算产出品的成本值,按规定管理、使用产出品;

3.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初步评定产出品的等次或对价值进行估计,参与学校组织的产出品等次评定会。

4.初步拟定某批次产出品登记或价值评定办法,报学校请专家审定。

5.对没有特别价值的产出品,提出处理建议;

6.做好出产品的相关档案管理及电子数据入账工作;

7.完成与产出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产出品的分类

第七条 按产出品使用资源划分:

国有产品:利用国家资源、学校资源创造出的有价值的产出品;

个人产品:利用个人资源创造出的有价值的产出品;

第八条 按产出品类型划分:

文化艺术品:在实验、科研过程中,师生创造的有文化、艺术价值的作品;如著作、视频、陶瓷品、手工品等;

实用品:在实验、科研过程中,师生创造的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如机器人、无人机、某种工具等;

第九条 除上述分类外,产出品部门,可根据产出品的特点或专业性质,做出更贴切的分类。

第四章 出产品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出产品登记。有使用价值的产出品,不论归属何种分类,都必须登记入账,列入管理范围,产出与使用两条线管理;见《实验产出品登记表》(附件1),《实验产出品领用登记表》(附件2);

第十一条 核算成本。产出品部门根据投入的成本,核算单件产出品成本,计入登记账目表。

第十二条 产出品部门评定。产出品被登记后,由产出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登记的产出品,进行分类或等级评定,为以后使用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定。产出品部门评定后,对于优等产出品,学院认为有必要再进行高级别评定时,再由学校请高级专家进行评定定;

第十四条 产品保存:

1.收藏类保存:根据评定结果,可作为学校、部门、专业层面收藏的,作为学校积累历史资料藏品保存。

2.再利用类保存:评定结果认为,可在在教学、实验等方面使用的,作为再利用类保存。

3.产出品保存时,除学校收藏外,以最近的专业领域优先保存。

第十五条 账务管理。对于产出品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安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产出品利用及处理

1.产出品再利用及审批。对于各类产出品,可以在科研、实验等方面使用。使用的审批程序如下:部门评定为优级的,由主管资产校长审批后使用,部门评定为普通等级的,由产出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2.产出品在学校的科研、实验等方面没有利用价值,但在校外还有一定价值,产出品部门可按照不低于成本价80%的估价,报国资处审定备案后处理,获取的收益按规定上缴学校或财政。

3.产出品在学校内没有利用价值,同时在校外无法出售的,履行报废手续,按废物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产出品经过评定,获得校级一等品的,可给予作者个人、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或适当的奖金奖励。

第十 多人合作的产出品奖励时,只对是我校第一署名人进行奖励,可以给与物质、资金、荣誉等奖励。

第十九条 对登记全面,管理到位,使用审批规范的产出单位,进行表扬;对未按规定登记,管理混乱的单位,根据产出品耗费资金的额度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在以后原材料、资金使用上给与适当减扣。

第二十条 学校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产出品登记及使用账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合作单位产出品的管理。

1.在合作协议上,要明确产出品的管理方法,按协议执行。

2.协议没有明确的,原料是学校资源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原料来自于合作单位或个人的,按实际情况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设施、场地等,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进行产出的,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科研和生活秩序,并按产出量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水、电等相关费用。具体由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个人作品(或产出品),学校拟收藏、使用的,学校产出品部门与产出品所有人协商,形成一致的收藏意见,并依据成本,给予产出品所有人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发文之前的产出品,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尽可能全面的登记,不要遗漏;已经找不到实物的,写出丢失原因,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产出品,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并登记,安排再利用或按程序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相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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