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产设备损坏、
丢失赔偿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资产设备的管理,增强教职工生爱护学校资产设备的责任心,避免资产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资产设备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国家及学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本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各级资产设备使用部门要做到正确使用资产,做好资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资产设备的管理部门对资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生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时,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设备的师生经常进行爱护资产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教育,要加强对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要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对资产设备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使资产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严防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事故发生。
第二章 追责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学校追究和部门追究责任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代表学校实施全校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追责工作, 管理资产设备的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追责工作。部门内具体的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情况梳理清楚,协助部门弄清事故原因,依据原因,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层部门是指该资产设备账目登记归属的部门,也是该资产设备的直接管理部门。该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可能是直接使用的,也可能是公共使用的,或某特定情况代管的。不论何种情况,中层部门对每项资产设备,都要确定明确的资产管理员和该资产的责任人。
第六条 国资处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规定,制定学校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追责制度、办法、程序,并按照损坏、丢失追责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2.对资产设备中层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摸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提出追责要求;
3.对中层部门提出的追责报告进行审查;
4.将确定的追责报告报学校审批,敦促落实追责结果;
5.随时检查部门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七条 中层部门在资产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职责是:
1.结合本部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落实本办法;
2.对资产设备责任人报告的损坏、丢失情况进行查验,初步审核;
3.提出本部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资产管理;
5.随时清点本部门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责任人在资产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职责:
1.弄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具体情况;
2.查找原因,写出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材料,提交所在部门;
3.随时清查、维护本人负责管理的资产设备,防止损坏、丢失;
4.接受教训,完善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三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原则
第九条 资产设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等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事故责任认定。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由于管理不到位,部门对实验室、研究室资产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
2.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3.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5.未了解资产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资产设备造成损失的;
6.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学生不及时改正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7.失职原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8.驾驶人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全额赔付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的;
9.擅自将实验室中的资产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丢失的;
10.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设备损失的。
第十一条 事故免责认定。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鉴定和部门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追责。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资产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改造操作或检修,存在事故隐患,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当由相关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追究原则
资产设备责任人应对所负责的资产设备行使保管责任,需要维护的及时维护,若发生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要及时告知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领导,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主动申报,处理从轻。资产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责任人应立即向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领导汇报,并在发现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送达国资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处理。对于主动申报资产损坏及丢失情况,认定与处理时从轻对待。
2.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隐匿不报的,处罚加重。由于管理不规范,资产设备出现损坏、丢失,不能够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被发现的,根据损失额度和性质严重程度,对责任人、部门提出书面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加重处罚。
3.长期对资产设备不清点,人员调动、换岗不认真移交,造成账、卡、物不一致的,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章 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处理方式以经济赔偿和教育两种主要方式。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损坏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零件、材料费;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补偿;
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5.对于常用设备,特别是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引起丢失或毁损,按照净值赔偿;
6.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出借固定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资产净值全额赔偿。
7.若属于人为损坏设备参照丢失标准赔偿。
第十五条 丢失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
1.物品使用1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赔偿;
2.物品使用2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80%赔偿;
3.物品使用3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70%赔偿;
4.物品使用4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60%赔偿;
5.物品使用5年及以上丢失的,按物品原价50%赔偿;
第十六条 资产外借
1.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资产设备,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书面提交“外借固定资产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2.教职工因公需要借用资产设备,亦须书面提交“外借固定资产申请”,进行审批后方能借用;
3.如果借用资产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视同丢失,按丢失的规定赔偿。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出学校大门,必须持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出门证明(出门证明由直接管理部门的资产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出门,没有出门证明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工资,扣发数额与放行资产设备价值等值。
第十八条 部门资产有账无实物的,根据无实物资产设备的总值额,折算补偿值,相应从部门年终绩效工资的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责任划分。造成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50-100%;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50-0%。
第二十条 纪律处罚规定。
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资产设备损失,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相应地行政处分:
1.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发生资产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第五章 处理及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损失申报与确定。发生资产损坏、丢失后,资产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书面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国资处及有关部门。书面材料中应客观详细叙述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原因,并对损失价值做出初步估计。因损坏或丢失资产,可能会导致机密泄漏的,必须如实申报内容;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丢失、被盗资产,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索要立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损失认定。一般性资产损坏、丢失后,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的损坏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或损失认定书。国资处与财务处配合下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国资处监督执行。若有第十九条所述情况,需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提交相应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赔偿手续。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国资处负责督促检查赔偿情况。经督促教育,仍然拖延不赔偿的,经人事部门同意,财务部门从其薪酬中扣付。若赔偿者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调查证实,国资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受损资产处理。损坏的资产如有修复价值,则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出提出报修,修复后继续使用,如无修复价值,则由中层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资产报废准备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