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设备的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所需设备的正常运转。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设备范围,是指登记在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由使用部门具体管理的学校所有在用设备。

第三条 设备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确保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维护维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和设备直接管理部门(简称中层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资处负责全校设备维护维修宏观管理工作, 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设备维护维修的具体工作。中层部门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再细分到资产管理员、实验室主任、设备责任人等,维护维修做到责任到人。

第五条 国资处在设备维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内部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暂行),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中层部门申报的设备维护维修计划,调查了解分析,拟定学校的整体维护维修计划,做出预算,报学校财务处或领导会议批准;

3.对列入维护维修计划的项目,敦促中层部门及时有效实施;

4.按照维护维修计划和领导赋予的审批权限,审核中层部门提出的设备维护、维修项目;

5.参与1万元以上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6.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维修情况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的登记制度;

7.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中层部门所管理的设备完好率进行评价;

8.完成学校关于设备维护维修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层部门在设备维护维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落实学校设备维护维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2.制定本部门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咨询市场维护维修价格,做出初步预算,按规定时间(在安排次年的部门预算时),将维护维修计划送国资处审核,国资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财务处确定预算金额后实施;

3.做好设备的单项维护维修申报工作,填写《设备维护维修申批表》(附件1),按照程序签批后及时维护维修(年申报维护维修费用总额,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费额之内);

4.维护维修完成后及时验收。费用达1万元及以上的,国资处管理人员参与验收。

5.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维护维修信息,国资处管理人员确认,维护维修档案需要与原档案合并进行合并;

6.做好维护维修费用、维护维修质保金支付等工作;

7.保证本部门管理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8.完成与设备维护维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维修申报

第七条 维护维修申报程序。

1.使用人或直接管理人发现设备存在故障,立即查清设备故障的情况及原因,报告部门实验室主任、资产管理员及部门领导;

2.部门领导按照维修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申报或安排维修;

3.维修费用数额较大,设备负责人会同相关人员,确定维修方案,做出维修预算,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费用预算要进行市场咨询,多家比较,预算价格有根据,不高于市场价。

第九条 申报维修要及时,不耽误工作使用。

第四章 维修审批

第十条 维修审批权限,参照学校报销审批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1.费用在1千元(不含1千元,下同)以内的,不列入年度维修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由设备中层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2.费用在1-1万元的计划内项目,中层部门申报,国资处确认,中层部门负责实施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3.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计划内项目,中层部门申报,国资处确认,报主管设备的校领导审批。按照招标程序,确定维修公司后,中层部门负责实施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4.费用在1-1万元的计划外急修项目,中层部门申报,国资处确认后,中层部门负责实施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5.费用在1-10万元的计划外急修项目,中层部门申报,国资处确认,报主管设备的校领导审批,按招标程序,确定维修公司实施,之后按规定程序验收。

6.费用1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急修项目,中层部门申报,国资处确认,送主管设备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或学校会议研究批准,按招标程序,确定维修公司,实施后按规定程序验收。

第十一条 维修报批手续作为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五章 维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过程管理,依靠中层部门、设备负责人及设备使用人等。重要设备维修可由中层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指导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时,中层部门应提供完整、准确、系统的设备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单及故障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故障状况资料,以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维修验收。

1.维修结束后,中层部门召集实验室主任、资产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相关教师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维修验收,填写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需要对维修信息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的,验收前要及时更新,国资处在资产管理系统上确认;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验收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填写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4.验收不合格的重新维修,直至验收合格。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验收单》(附件2),亦可以直接使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规定》(暂行)(校政字〔202012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初步验收情况登记表》(校政字〔2020124附件1,《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验收证明》(校政字〔2020124号附件2

第十五条 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需要维修,中层部门直接与供货方联系,由供货方做好保修工作,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 维修结束,验收合格,将维修审批单、维修合同、验收单、发票等作为报销依据,按照经费报销程序,相关领导签字后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维修费用支出渠道。

经国资处批准实施的维修项目的维修费,从国资处管理的维修经费中支出;1万元以上的计划外维修费由学校另行安排经费。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方面的消耗性材料费,不能从维修费中支出;非国资处管理范围内的专项科研设备、多媒体设备、后勤保障设备等其他设备的维修,维修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维修费用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支付;新购零星设备费用,原则不从维修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设备出现的故障属于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区分责任大小,相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从事对外服务业务和经费承包部门的设备维修,费用由该部门承担,不纳入学校维修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程序进行维修申报、审批程序,擅自进行维修的,财务处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维修有质保期的,在合同上写清维修质保金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

第七章 维修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费用预算达3万(含)以上或超过原值20%的,应阐述维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供维修项目的详细内容、参数。

第二十四条 维修费用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额度时,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招标选择维修公司。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六条 维修过程中,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和分解时,部门应向国资处及主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设备登记信息应做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成本,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桌椅等部门普遍使用的批量设备的维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公司,进行定点维修。

第二十八条 费用超过1万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公司签订协议,保证维修后的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设备维修的所有资料应建立档案,并与该设备原档案合并,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设备维护。设备维护是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维护。设备维护的申报、审批、维护过程管理、验收及费用等,参照本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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