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及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缩短报废后补充资产时间,更好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学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学校经费(含部门自筹经费)购置、接受捐赠等形式形成并登记在学校资产系统上的所有资产。

第三条 资产报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谁直接管理,谁提出报废”原则,按照上级要求的报废程序,做好报废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产报废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报废工作,实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中层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国资处负责全校资产报废宏观管理工作, 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资产报废的初审工作。

注:中层部门是指该资产的账目登记归属的部门,也是该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该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可能是直接使用的,也可能是公共使用的,或某特定情况代管的。不论何种情况,中层部门都要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员和该资产的责任人。

第五条 国资处在资产报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政策、制度、规定,制定学校资产报废制度、办法、程序并按照上级规定的报废要求,认真执行;

2.对资产中层部门申报的资产报废计划进行审核;在审核拟报废资产的基础上,汇总分析综合,制定学校资产报废计划,交学校会议研究审批;

3.对学校批准报废的资产,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敦促、监督中层部门,落实上级批准报废项目的实施;

5.更新资产信息系统内报废资产的相关信息;

6.落实资产报废后,应补充资产的配备工作;

7.完成关于资产报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层部门在资产报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部门资产实际,落实国家、河南省、郑州市“资产报废”方面的文件精神;

2.对资产责任人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进行实地查验,初步审核;提出本部门资产报废意见,报废的论证报告等依据材料;做出报废资产统计表,按规定程序报国资处审核;

3.上级批准报废后,配合相关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清理并处置;

4.健全资产报废档案管理,在资产信息系统上,做好信息变更工作;

5.完成与资产报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报废方面的主要职责:

1.准备资产报废的依据材料,提出报废申请;

2.做好待报废资产的清查,等待上级实物审验;

3.上级批准报废前,坚持做好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工作;

4.上级批准报废后,协助资产清运公司做好资产报废的清运工作,完成之后的销账,资产补充配备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报废的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资产报废原则:

1.经过咨询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论证,该资产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没有维修价值的,其中部分亦没有利用价值的;

2.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程要求,或危及安全的;

3.经相关鉴定,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4.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修理改造后仍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应淘汰的。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报废建议。

1.电子产品经长期使用,或达到报废年限,期间没有配备新的零件或无法更新的;

2.发生重大事故,基础零件已经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

2.资产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资产型号已经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4.维修费用过高(一次维修超过原值20%以上)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7.其他原因确实应当淘汰的。

第四章 报废审批程序

第十条 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1.资产责任人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提出报废申请,阐述报废理由,提交部门资产管理员初审。必要时,由部门领导组织资产责任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鉴定,达到报废条件,部门领导签字,报国资处。

2.国资处核对资产账目,准确无误后,报主管国资的校领导同意;

3.国资处报校长或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按规定送上级部门审批;

4.办理各项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报废报告内容。

1.报废资产的名称、编号、购买时间、单项价格及总价;

2.资产的存放地点、资产管理员、资产责任人;

3.资产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效率情况;

4.报废原因:①符合报废原则何条款;②描述报废的具体原因。

5.资产报废确定结果、时间,确定人员签字。

注:小额资产3-5人签字;大额资产5-7人签字,其中,专业设备的行业专家不少于半数;单项资产10万元及以上,专业性强,且没有达到明确报废条件的,需要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鉴定,鉴定结果为“无法使用,没有维修价值”,方能报废;

6.“资产报废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按上级要求填写;

7.报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审定。

第五章 报废资产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废资产办理手续期间的管理。

1.资产申请报废但未被上级批准时,原地存放,不得私自变更存放地点或处理,以免影响上级审批时实地查看验收;

2.特殊原因需要审批前拆除更换存放地点的,要报领导审批,原资产管理部门要仍要对资产的完整、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资产报废申请被批准后的处理。

1.按照上级审批的处理方法处理;

2.若待报废资产的部分部件等可以作为学生实习、训练使用,可以提出申请,由上级审批后可留存使用;

3.报废的资产,要认真处理残体,回收残值。对于有危险性资产,如压力容器、存毒容器等,除按程序报废外,还要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4.有关报废资产的信息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做相应更新。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报废,必须依照上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经上级批准,出售、出让、转让、变卖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报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报废资产取得的残值,按上级规定入账。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不再使用的资产设备,擅自丢弃至仓库或乱堆乱放,既不交国资处调整給其他部门使用,也不办理报废手续,形成资产设备实质性的报废,若发现有此类现象发生,学校以丢弃设备总值的5%给予丢弃部门处罚。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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