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精神及河南省教育厅“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我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29号)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存在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而进行确定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按照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分类,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确认的相关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直管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依照规定的方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分级确认的相关工作。直管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会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等相关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送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直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根据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结合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情况进行划分,可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涉及化学类、生物类的实验室,归属化工食品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直接管理(按实际管理部门划分)。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及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辐射类的实验室,归属相应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管理重点是放射源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精细设备、仪器仪表等机电类的实验室,归属机电与车辆学院或工程训练中心(按实际管理部门划分)直接管理。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类的实验室归属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防爆,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除上述危险源以外的列入其他危险源类实验室,归属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危险源为用电安全风险、火灾等,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 各类风险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五条 风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的等级划分,参考国家有关文件、兄弟单位认定惯例和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风险级)、二级(较高风险级)、三级(中风险级)、四级(一般风险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品;2.放射源及射线装置;3.压力容器;4.起重机械;5.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激光设备等;6.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7.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3.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4.未列入以上3类,但有其他风险的,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有风险的都要确定风险等级;
2.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3.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三级以上的,风险评级相关资料报国资处备案;
4.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按准入条件实施准入;
5.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1.一级风险实验室,要有专门的安全工作日志,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4次,部门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二级风险实验室,要有专门的安全工作日志,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部门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
3.三级风险实验室,有安全工作记录,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部门安全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四级风险实验室,有安全工作记录,安全检查每2月不少于1次,部门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部门安全员负责实施部门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国资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要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结合《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校政字〔2020〕131号),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负责人、措施、期限,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具体的考核奖惩参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部门实验室管理利用情况评价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127号及《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校政字〔2020〕135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