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教科研仪器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更好为科技创新、社会项目、实验教学、实训实习服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设施细则》(郑科规〔2018〕5号)《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号)、《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4号)等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说的“设施开放共享”有两层含义:一是我校将设施向社会开放,由校外法人单位、课题组、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行为;二是我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实验任务之外,将设施向校内师生开放共享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有管理支配权且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各类设施,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设施开放共享,建立“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设施的共享率,为校内外科研工作者、师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共享原则
第五条 设施开放共享,要全面贯彻国家及河南省的设施“共享”精神,并认真落实郑州市提出的“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和高效利用”的共享原则。
第六条 我校共享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实现以下目标:
1.共享管理要做到细致、规范,共享设备设施与上级平台连接紧密,实施程序简单易行。
2.要理清设施存量,挖掘共享资源,盘活可共享设施,统筹做好共享设备设施的利用规划,扩大设施共享面,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尽可能使设施利用效率最大化。
3.要公开共享资源情况与服务内容,便于使用者获得全面、具体的设施信息,方便使用者选择与利用,杜绝设施的公物私用。
4.要做到校内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既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实习的需要,在使用涉及面、使用时间等方面,保证校内师生的正常使用,又充分考虑社会科研单位、课题组、人员的使用需要,积极安排社会单位、人员使用。
5.要兼顾经济、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保障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使设施利用更具持久性,共享开展更具连续性,以社会效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及单位间的有效合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创造条件,扩大设施的共享面,用好设施,用足设施,减少或杜绝设施资源长期闲置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施共享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设施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组长由主管设备的副校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共享工作;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共享设施直接管理部门(简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监察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国资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设施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设施共享的政策精神,制定和完善我校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我校的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我校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
2.建立、运行、学校“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统一协调、处理平台的各项工作。
3.审定学校发布的设施共享信息(区分内部或社会共享);指导基层单位完成共享工作。
4.协同财务处、管理中层部门制订设施的具体有偿使用收益办法。
5.审核管理部门初拟的共享服务协议,代表学校签订协议并敦促管理部门全面执行。
6.接受上级对共享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组织校内共享服务的考核与评价并实施奖惩。
7.按照上级规定,向上级申请共享服务补助。
8.受理与共享服务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管理中层部门为共享设施的二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上级共享要求和学校共享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列出本部门直接管理的符合共享条件的设施,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给学校国资处,待审定后上网公布,并做好准备,接受共享任务。
3.结合本部门具体的共享项目,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共享实施细则,确保共享任务在本部门顺利完成。
4.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确定具体共享项目收益的具体内容、标准等,做好批复工作。
5.洽谈共享项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初拟共享服务协议,待审核签订后执行。
6.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共享的过程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共享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及时提供本部门共享设施的更新数据,确保学校对外平台的数据为最新收据。
8.配合上级及学校,对开展共享服务的绩效评价。
9.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举报和投诉事项,做好与共享服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共享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共享工作。
第四章 共享设施范围
第十条 凡是我校有管理权的设施,具备对社会开放共享条件的,都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范围之内。不具备对社会开放共享条件,但可在校内开放共享的,列入校内开放共享设施。具体分类如下:
(一)大型设备类、软件
1.单价或成套总价在20万元(郑州市标准20万元,国家、河南省50万元,下同)及以上的设备、软件,向社会提供共享。
2.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有特种功能的设备、软件,符合向社会提供共享条件的,亦须列入社会共享设施;
3.单价或成套总价在20万元以下,需要其他设备配合方能运行,不易核算成本,不便向社会提供共享,但可以在校内共享的设备、软件,列入校内共享平台,在校内共享。
(二)综合平台
1.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平台,符合共享条件的,可列入社会共享设施;
2.总价在20万元以下,需要其他设施配合方能运行,不易核算成本,不便向社会提供共享,但可以在校内共享的设施,列入校内共享平台,在校内实施共享。
(三)专项实验室
1.投资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实验室,符合共享条件的,可列入社会共享设施;
2.投资总价在20万元以下需要其他配合方能运行,不易核算成本,不便向社会提供共享,但可以在校内共享的,列入校内共享设施,创造条件在校内进行共享。
第十一条 设施使用率低于50%的,管理部门必须创造条件,参与社会或校内共享。
第十二条 符合或创造条件后达到共享条件,无涉密、无特殊规定限制的设施,一律向社会或校内开放;符合条件,无正当理由或不经过学校批准,擅自不实施共享的,追究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设施符合共享条件而不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部门应书面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暂不开放共享。不能共享因素解除后,立即实施共享。
第五章 共享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内容
1.设施公示
对共享的所有设施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包括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使拟用设施者能够比较全面的了解情况,便于使用。公示的格式要和上级的格式统一,内容准确无误,不得含糊不清。公示设施明细表另附。
2.服务内容公示
对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时间、标准以及服务流程等具体详实的公布。公示服务项目明细表另附。
3.服务对象公示
服务对象可分为:社会独立法人单位、社会课题组、社会个体;校内单位、校内课题组、校内个人等,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注明开放共享对象。
4.收费公示
结合设施及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使用时间等情况,有依据(上级收费标准或依据上级标准核算出的结果)的核定收费标准,审批后公示。收费标准另附。
5.使用模式公示
使用模式可分为:设定期限摸式、校内外共用模式、专用模式、单次使用模式等,根据共享者的需要和条件的许可程度,经双方商谈约定。
6.管理办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示
将学校相关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公示,以便共享者能够全面了解我校的共享管理情况,执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咨询解答
公示的各项内容,相应公布咨询电话,及时解答使用者的疑问,为他们提供更加周到的共享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随着时间的变化,当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公示内容放置于学校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并与郑州市共享服务平台链接。
第十八条 学校加入共享平台的设施,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应及时向共享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共享收益
第十九条 我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对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收费方法遵循原则
1.凡国家或上级行业部门制定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2.凡国家或上级行业部门没有统一制定标准的,依照成本涉及范围,由学校财务处指导管理部门进行核算,确定初步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本应包含内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场地占用费、实验耗材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参与人员酬金、税收等等。成本核算要有充实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内收费成本的计算,可免去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场地占用费、管理费、税收等项目,低于校外收费,比例掌握在校外收费的15%左右。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
1.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或指导管理中层部门做好费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2.财务处设立设施共享专项资金账户,校内收费通过校内转账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以实际量为准;校外服务收费,需签订服务协议并事先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3.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相关的各项财务制度。
4.财务处协调解决相关收费方面的问题,确保开放共享的收费顺利。
第二十四条 几种免费共享情况
1.本校师生在教学计划课程的范围内使用共享设施,不收取费用。
2.本校教师承担的学校任务类科研项目,且没有专项科研经费,使用设施不收取费用。
3.本校师生科研项目,有专项经费的,仅收取耗材费。
4.上级或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免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共享收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若出现不规范收费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共享实施时,约定以非资金类收益代替收费时,按洽谈约定执行,并按照收益对象,实施对应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共享优惠政策,私自为熟悉人员提供服务,减免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收益的利用
1.依水电费、房屋占用费、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维护费、税收等成本核算的费用,费用指标由学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纳入学校设施共享的发展基金。
2.依耗材费、办公费等核算的费用,费用指标由中层部门管理,按实际情况规范使用。
3.依管理费、参与人员酬金、技术服务费等核算的费用,费用指标由中层部门管理,用于指导教师、参与人员的酬金、奖金及其他相关共享业务费用。
4.按照政策,因开放共享获得上级补贴时,指标由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用于共享的实验室建设、小型配套设备购置、技术人员学习、进修、培训、补贴、奖励等业务及相关费用。
5.收入当年有结余时,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6.非资金类收益按照收益对象的属类,学校统一管理,管理中层部门优先使用。
第七章 共享实施程序
第二十九条 线上联系
1.需要我校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浏览我校共享服务平台信息,找到有满足自己需要的服务时,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需求意向。
2.学校根据需求意向,协调安排共享设施、共享时间等基本事项,反馈给拟共享方。
3.亦可以再通过咨询电话,更加详细的做好沟通。
第三十条 实地洽淡
1.双方实地查看设备、场地、水电、环境等,确认环境、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用方需要。
2.双方商定共享的设施范围、操作人员、实验耗材、费用等与共享相关的其他问题。
3.签订共享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用方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我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做好设备、耗材、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等待共享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具体实施
1.管理人员核对共享手续是否完备,留存必要手续,并进一步介绍有关注意事项。
2.使用方有设施运行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约定的校方人员)进一步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做好耗材到位、运行记录薄等各项准备。
3.操作运行,并做好记录,完成共享过程。
第三十二条 共享收尾
1.共享项目操作结束后,按照协议约定,检验设备完好情况,整理设备归位,交接完毕,双方签字确认结束。
2.完成的实验报告,内容与学校有关的,学校可按约定留存相关资料并收尾其他工作。
3.非专业技术性的设施共享使用记录,做好保存,按上级要求报送。
第三十三条 对共享用户的几点提醒
1.若用户共享设施时间较急,协议未签订但需提前准备时,用户则需书面说明要求事项,预交部分款项,以保证设施、耗材能按时正常使用。学校做好准备后,用户因故共享不能实施时,因准备给校方所造成损失,应给校方相应补偿。
2.用户在使用约定的设施过程中,应遵守设备管理规定,服从校方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未约定共享的设施,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工作秩序;
3.实验完成后,用户要认真填写用户意见薄,公正给予评价,并及时清理运走用户的所用物品,还原设施原本状态及所在的原本环境。
第八章 设施维护及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提高设施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开放共享的顺利进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必须及时做好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维护、维修的程序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放共享设施管理的资产责任人在每次共享后,要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完好无损。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的问题,要由用户解决,属于正常的维护、维修问题,由学校及时维护、维修,确保设施正常持续共享。
第三十七条 共享过程中,若用户对设施功能、服务质量、共享模式等提出异议时,要认真对待,组织人员讨论问题实质所在,若确属我方问题,要快速解决,达到用户满意。
第三十八条 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坚持服务质量第一的理念,虚心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努力满足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各项服务得到保障。
第九章 共享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是国家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方面的明确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设施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公布共享设施服务内容信息,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办法,完善共享的各项程序,创造条件,有效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共享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共享设施的公示情况、开放情况、运行情况、服务质量、收费管理情况、开放效果、用户评价等指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对考核优秀、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设施使用效率低、共享达不到要求、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重点关注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随时发现并改进共享过程存在的问题,提高共享的满意度和共享率。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新增设施项目时,要结合现有设施的使用率、共享率进行决策,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第十章 风险承担及纠纷解决
第四十四条 在共享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出现风险,如:设备非人为损坏、突然停电停水、自然灾害等造成实验室失败时,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努力实现一个双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因不可抗力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由于用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用方负责按照损失赔偿;由于校方原因造成共享失败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基础上,仍有不可解决的事项,双方可以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双方均应继续执行协议中除有争议的部分以外的其它部分。若不同意仲裁,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设施共享是一项互相协作的工作,双方要诚信相待,积极配合,求同存异,追求成果,要努力实现共享双赢。
第四十八条 用户开展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公开发表时,应标注使用我校的共享设备设施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等方面的秘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