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结合我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4号)、《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5号)等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原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国内外比较稀缺的、精密仪器设备。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新配设备准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校政字〔2020119号)的购置程序进行。

四、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设备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

五、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统管设备”,直接管理单位应负责保管和使用的中维护、维修等具体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有对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鉴定、调剂、安排共享等职权。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直接管理单位,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专管,专管人员要熟悉设备的功能、运行、维护要求,拟定操作规程,制定使用、维护及维修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转,面向全校服务,按规定程序进行共享服务。专管人员还要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直接管理单位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等。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直至报废资料等)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直管单位的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使用部门,专管人员要熟悉档案资料。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详细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使用记录记满后与设备档案资料一起存放,为以后总结、分析设备情况备用。

九、要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按照共享要求积极实施共享,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开展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服务。具体共享管理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5号)执行。

十、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备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很低的,国有资产与实验是管理处有权调拨设备到其他需要的单位使用。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程序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1号进行。

十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使用单位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组织专家对图纸、加工工艺、质量等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大型精密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无使用价值的,直接管理部门可申请报废,经过技术鉴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或联系校级领导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具体实施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140号)执行。

十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情况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项目根据设备的利用目标落实情况另定。通过考核,促使专管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及利用率,做好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并在评选先进时应予优先考虑。对服务质量、测试质量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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