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校要求,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和中层部门(设备记账所归属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二级管理,仪器设备的购进、领出、调出、调入、增减等,均需经部门的设备具体责任人,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各项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条 加强科学管理。各部门应配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管理工作,并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凡是学校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它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等,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五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足1000元的其他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品,按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提高质量者,按开支成本增加原值;成套仪器设备因部分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增减仪器设备原值必须办理有关账务手续。
第七条 因维修、维护、更换零配件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三章 购 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及三年规划,按照财力情况分步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新配仪器设备,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新配设备准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校政字〔2020〕119号)执行。
第十条 对于各部门提出新增设备,必须论证使用效率,对使用次数少,投入资金多的设备,购置时应特别慎重,以求减少设备投资浪费。
第四章 帐卡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要严格管理,国资处与部门要设置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实行信息化管理。各部门设备帐、卡,物,必须与国资处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领用单位要办理领用手续,以便以后核对检查。做好技术资料分管与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保养制度,责任到人,国资处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主管领导应监督交接手续的执行,如果调离人员交接手续不清,接替人员有权不接,同时,有关部门不得为调离人员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章 效益管理
第十五条 要充分使用仪器设备,提高利用率,避免闲置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为避仪器设备免闲置,对近期不用的,部门可提出调整使用申请,国资处同意后,可调整使用,减少闲置,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国资处参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管理利用情况评价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127号),适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价。对于评价效益好的部门,学校给予奖励。对于评价效益差,设备闲置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保管人必须做好原始使用记录,并按时据实填报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调查表。实验室主任每年要据此写出效益分析报告,作为以后安排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履行正常的使用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责任。由于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人员人为造成损坏、丢失和浪费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并按学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38号)执行。
第六章 自制仪器设备及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提出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可能性进行论证,经批准后执行。学校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创新,能满足特定的教学实验与科研,经评定,与同类型的仪器设备相比,性能优良的,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第七章 维护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与报废,按照学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140号、《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41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