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等文件精神及河南省教育厅“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下同),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辐射、排污等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物品、仪器设备。具体的危化品内容,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活动,包括危化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危化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直接管理单位(简称直管单位,下同)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审批、采购和运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购买、储存、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危化品,要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1.使用人员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使用物品参数、用量以及后期采购、运输、保存、使用等所具备的条件等,与实验室管理员、部门实验室主任共同协商一致后报部门领导初审;

2.使用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保卫处审核;

3.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国资处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或未经批准,购买危化品;未经批准而使用危化品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八条  购买危化品,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购买,

严禁到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化品。

第九条 危化品运输必须使用危化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三章 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危险程度及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化品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管制类危化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国资处或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直管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教学或科研需求存放适量的危化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危化品;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化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化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化品的属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七条 危化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示或标签。

第四章  废弃物处置

第十八条  盛放过危化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化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危化品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品,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具体处理方法执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字〔2020132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危化品目录按国家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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