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更新、报废、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等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固定资产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统一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新建、购置要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使用保管要有规章制度,处置要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各院、处室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 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七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均为固定资产:
1、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部门规定的植物以及图书、家具等;
2、单价在规定起点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
固定资产的单价规定起点是:教学、科研、生产类为800元,行政办公和生活类为500元;
3、比较稀缺或大宗的财产,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八条 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价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都是学校财产,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九条 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是学校财产,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均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必要的调配,以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输费、管理费、加成费、税款等)入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1、因扩充或加工改造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4、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5、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建账、报账手续,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购置计划在每学期开学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上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校领导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购置资产单价的大小决定是否进行论证。如需论证由教务处组织使用部门和专家进行,通过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采购实行政府统一采购招标为主和校内自行采购为辅相结合的制度。参加政府统一采购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采购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校内自行采购办法依照《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编号、建卡、入库,方能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要严格进行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并归入档案。大型精密设备还应逐项签订技术指标,上报技术验收报告。一般设备要填写验收单。
国内定购的设备从到货半个月内必须验收完毕,如有不符,需要办理索赔、退换,补齐时,要组织复验。经复验确属不合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复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索赔、退换等事宜。
第十六条 由于申购者盲目填报计划,采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错购、重购、乱购或因验收不认真、保管使用不当、不服从合理调配等原因,造成积压、闲置、浪费的要分别承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赔偿损失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购置和验收工作好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是指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预算、记账、使用、调配、维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不间断管理及核算。
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低值易耗品、材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和体制。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除对教学科研设备实施具体管理外,还应归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代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单位的固定资产;
4、对上、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有关固定资产方面的事宜。
第十八条 全校固定资产划分为三大类。
1、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医疗器械、印刷机械统称仪器设备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管理;
2、家具、被服装具、房屋及建筑、土地及植物统称为房产家具类,由后勤管理处实施管理;
3、图书资料类及文物由图书馆实施管理。
以上三个归口单位应定期于学校财务处共同核对所管固定资产的报表与帐务;以上三个归口单位所管固定资产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三个归口的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开展协作共用、专管共用,归口单位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新建、撤销的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及时通知各归口单位立户、撤户,以便有计划地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除学校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外,各院、处室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细则,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用状态。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账、卡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处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务处和各归口单位,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定期对账,要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开展校内各单位间协作和校际之间、地区间的技术服务,利用技术和设备承担各种任务,合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
各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模范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报丢失、报废、变价等变动处置,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办理。财务处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调拨单办理销账手续。
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持借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开具“统一借据”和出门证,方可携出校外。要注意在商定归还日期内摧还。交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报废单”,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由学校统一收回,作为维修再购置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发生被窃、遗失等情况,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12月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级管好全校各类仪器设备,使其在教学科研中物尽其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全校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学校各学院、处室所用的十大类仪器设备,负责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奖惩的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见《中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为二级管理机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房屋、家具、被服、牲畜等五大类固定资产和学校办公用品以及利用切块经费所购置非教学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具体管理。图书馆负责对全校图书馆资料进行统一具体管理。其实施细则由以上两个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所管固定资产以及低值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编号,建卡登账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图书馆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汇总全校图书馆资料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机构或个人负责具体工作。这些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因这些人员变动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对于闲置、待处理和需报损、报失、报废的设备应造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进行,不得越权自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设备投资效益。物尽其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提供条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不定期检查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所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半年将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二章 计划申报、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学校各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类报各管理部门汇总。各使用部门在申请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要尽可能共用。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论证设备的购置计划,详细阐明购进的设备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创收的作用和所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该设备是否具备安装场地、水电房屋结构、人员配置等条件。准确无误地提出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厂家、单价以及使用目的,以确保新购设备进校后能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益。严防以上因素考虑不周而产生的积压和闲置。购置困难的设备,可写明替代产品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大型精密仪器、万元以上仪器、新建实验室的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分政府采购和校内自购两种情况。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按有关规定到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或者批量超过1万元但因工作急需不能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提前三个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本部门购置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汇总后向主管校长报告,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各使用部门提出招标的技术要求及详细技术参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随后由校财务处送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审批资金;
资金审批后交郑州市政府采购办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货物的数量及型号、规格及性能的指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字后报郑州市政府采购办、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郑州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由使用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购仪器数量的大小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
1、两千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2人以上人员采购;
2、两千元至五千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考察,使用部门购买;
3、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购买;
4、一万元以上因工作需要自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工会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采购。
采购的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报告和发票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建立帐卡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本部门经费采购的使用部门,凭验收单与发票直接由主管财务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凭验收单与发票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然后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最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设备的数量验收一般情况下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技术质量验收应由使用部门自己验收,一般设备应在到货一周内验收完毕,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在验收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办理退货及索赔。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必须填写技术质量验收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办理报账手续。大型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备查。外地购置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部门提货。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用设备的使用、保管与维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管理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收回,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不经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不得将学校设备出租或借出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使用部门不得自定收费和自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费,然后按比例部分返回使用部门。返回部分应由使用部门统筹安排,不得变相私分。凡不按规定私自收费的,财务处应从部门岗位津贴中扣除相关费用。学校、部门、个人分成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定期对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不当者可给予收回,管理失职者可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部门间的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调配。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性讨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核对,无误后上报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后实施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l、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理者;
3、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且又不能修配者;
4、仍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需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5、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者。
第四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
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
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
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政绩鉴定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仪器设备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
4、指导他人使用时,指导错误或不及时者;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6、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出赔偿费,超过使用年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赔偿原值的5---20%,一般情况可按现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下的,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影碟机、电风扇、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等,除特殊情况外应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上的,赔偿时应按未使用期限除以使用寿命乘以单价计算;或者购买相同质量、型号的产品抵付。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使用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责任人赔偿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销卡手续。
仪器设备被盗,而使用人(部门)或保管人(部门)经调查没有责任的,可不赔偿。报案后公安部门在半年以上不能追回的仪器设备,作报失处理。
第三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三十三条 赔偿费一般应于审批后一月内付清。如赔偿价值较高,赔偿人又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查明审批后,可分期或缓期偿还。在偿还期间确有突出贡献者,报校领导批准可减免赔偿。对长期抗拒不交者,经学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可强制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12月
中州大学笔记本电脑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字[2005]90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提高笔记本电脑在教学、工作中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笔记本电脑为学校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按照学校的规定原则,对在工作、教学中需要的各部门、学院及有关人员进行配置。
第三条 笔记本电脑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由各部门、学院使用,在服务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做到资源共享、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
第四条 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学院进行维修、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如调拨、报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丢失损坏的要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笔记本电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各部门、学院的需求在全校进行统一调拨配置,各部门、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内笔记本电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或个人在领取笔记本电脑时应按照装箱单的配置部件进行查验,查验时发现有损坏、丢失配件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逾期发现的问题也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笔记本电脑随机配置的软件、软盘、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在流动中调拨、使用时要一同转交。
第八条 使用笔记本电脑者不得私自对笔记本电脑软、硬件部分进行拆卸、分解、改装、偷换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笔记本电脑只对校内人员使用,禁止让家属使用。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若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丢失的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在管理、使用笔记本电脑时要建立使用档案。使用档案包括使用者姓名、职务、职称、使用时间、使用效果、损坏情况等。使用档案要在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者应有一定的电脑操作水平,应按照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凡退休、工作调离等其他原因或连续一个月没有上课使用的人员,由各部门、学院予以收回并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各部门、学院连续3个月出现闲置的笔记本电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并在校内进行调拨使用。
第三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由于教学、工作需要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学、工作人员可向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学院上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调拨或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报的笔记本电脑使用档案,或其他途径发现各部门、学院有闲置电脑,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给与收回或调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笔记本电脑可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非人为因素),无法修复的;
2、超过使用期限,基础、核心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使用指标的;
3、机型已经淘汰,主要部件无法补充,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4、维修费用过高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该笔记本电脑的原价,或维修时超过市价);
5、使用中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第十六条 不能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由使用者出具申请,连同笔记本电脑上报至所在部门、学院,部门、学院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与检查,核实后给与报费和更换。
第四章 赔 偿
第十七条 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的:
1、不能修复的,根据其损坏原因、使用程度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折算后赔偿,或由责任人自行购买同类同等同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赔偿;
2、可以修复的,由厂家维修,维修费用要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丢失的:
1、在校内丢失的,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进行核查,部门、学院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进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最终处理结果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在校外丢失的,应通过公安部门追回,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的,应按丢失时的使用程度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折算后赔偿。
第十九条 损坏、丢失笔记本电脑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的价格赔偿。
第二十条 恶意损坏、丢失者,加重赔偿。
第二十一条 损坏、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属于两人或两人以上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