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大学笔记本电脑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字[2005]90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提高笔记本电脑在教学、工作中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笔记本电脑为学校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按照学校的规定原则,对在工作、教学中需要的各部门、学院及有关人员进行配置。
第三条 笔记本电脑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由各部门、学院使用,在服务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做到资源共享、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
第四条 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学院进行维修、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如调拨、报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丢失损坏的要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笔记本电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各部门、学院的需求在全校进行统一调拨配置,各部门、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内笔记本电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或个人在领取笔记本电脑时应按照装箱单的配置部件进行查验,查验时发现有损坏、丢失配件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逾期发现的问题也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笔记本电脑随机配置的软件、软盘、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在流动中调拨、使用时要一同转交。
第八条 使用笔记本电脑者不得私自对笔记本电脑软、硬件部分进行拆卸、分解、改装、偷换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笔记本电脑只对校内人员使用,禁止让家属使用。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若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丢失的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在管理、使用笔记本电脑时要建立使用档案。使用档案包括使用者姓名、职务、职称、使用时间、使用效果、损坏情况等。使用档案要在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者应有一定的电脑操作水平,应按照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凡退休、工作调离等其他原因或连续一个月没有上课使用的人员,由各部门、学院予以收回并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各部门、学院连续3个月出现闲置的笔记本电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并在校内进行调拨使用。
第三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由于教学、工作需要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学、工作人员可向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学院上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调拨或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报的笔记本电脑使用档案,或其他途径发现各部门、学院有闲置电脑,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给与收回或调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笔记本电脑可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非人为因素),无法修复的;
2、超过使用期限,基础、核心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使用指标的;
3、机型已经淘汰,主要部件无法补充,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4、维修费用过高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该笔记本电脑的原价,或维修时超过市价);
5、使用中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第十六条 不能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由使用者出具申请,连同笔记本电脑上报至所在部门、学院,部门、学院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与检查,核实后给与报费和更换。
第四章 赔 偿
第十七条 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的:
1、不能修复的,根据其损坏原因、使用程度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折算后赔偿,或由责任人自行购买同类同等同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赔偿;
2、可以修复的,由厂家维修,维修费用要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丢失的:
1、在校内丢失的,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进行核查,部门、学院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进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最终处理结果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在校外丢失的,应通过公安部门追回,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的,应按丢失时的使用程度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折算后赔偿。
第十九条 损坏、丢失笔记本电脑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的价格赔偿。
第二十条 恶意损坏、丢失者,加重赔偿。
第二十一条 损坏、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属于两人或两人以上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