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15-01-10 点击数:

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级管好全校各类仪器设备,使其在教学科研中物尽其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全校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学校各学院、处室所用的十大类仪器设备,负责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奖惩的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见《中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为二级管理机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房屋、家具、被服、牲畜等五大类固定资产和学校办公用品以及利用切块经费所购置非教学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具体管理。图书馆负责对全校图书馆资料进行统一具体管理。其实施细则由以上两个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所管固定资产以及低值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编号,建卡登账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图书馆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汇总全校图书馆资料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机构或个人负责具体工作。这些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因这些人员变动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对于闲置、待处理和需报损、报失、报废的设备应造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进行,不得越权自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设备投资效益。物尽其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提供条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不定期检查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所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半年将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二章  计划申报、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学校各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类报各管理部门汇总。各使用部门在申请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要尽可能共用。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论证设备的购置计划,详细阐明购进的设备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创收的作用和所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该设备是否具备安装场地、水电房屋结构、人员配置等条件。准确无误地提出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厂家、单价以及使用目的,以确保新购设备进校后能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益。严防以上因素考虑不周而产生的积压和闲置。购置困难的设备,可写明替代产品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大型精密仪器、万元以上仪器、新建实验室的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分政府采购和校内自购两种情况。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按有关规定到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或者批量超过1万元但因工作急需不能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提前三个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本部门购置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汇总后向主管校长报告,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各使用部门提出招标的技术要求及详细技术参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随后由校财务处送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审批资金;

资金审批后交郑州市政府采购办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货物的数量及型号、规格及性能的指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字后报郑州市政府采购办、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郑州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由使用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购仪器数量的大小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

1、两千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2人以上人员采购;

2、两千元至五千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考察,使用部门购买;

3、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购买;

4、一万元以上因工作需要自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工会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采购。

采购的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报告和发票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建立帐卡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本部门经费采购的使用部门,凭验收单与发票直接由主管财务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凭验收单与发票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然后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最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设备的数量验收一般情况下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技术质量验收应由使用部门自己验收,一般设备应在到货一周内验收完毕,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在验收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办理退货及索赔。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必须填写技术质量验收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办理报账手续。大型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备查。外地购置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部门提货。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用设备的使用、保管与维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管理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收回,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不经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不得将学校设备出租或借出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使用部门不得自定收费和自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费,然后按比例部分返回使用部门。返回部分应由使用部门统筹安排,不得变相私分。凡不按规定私自收费的,财务处应从部门岗位津贴中扣除相关费用。学校、部门、个人分成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定期对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不当者可给予收回,管理失职者可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部门间的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调配。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性讨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核对,无误后上报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后实施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l、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理者;

3、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且又不能修配者;   

4、仍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需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5、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者。 

第四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

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

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

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政绩鉴定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仪器设备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

4、指导他人使用时,指导错误或不及时者;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6、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出赔偿费,超过使用年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赔偿原值的5---20%,一般情况可按现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下的,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影碟机、电风扇、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等,除特殊情况外应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上的,赔偿时应按未使用期限除以使用寿命乘以单价计算;或者购买相同质量、型号的产品抵付。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使用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责任人赔偿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销卡手续。

仪器设备被盗,而使用人(部门)或保管人(部门)经调查没有责任的,可不赔偿。报案后公安部门在半年以上不能追回的仪器设备,作报失处理。

第三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三十三条 赔偿费一般应于审批后一月内付清。如赔偿价值较高,赔偿人又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查明审批后,可分期或缓期偿还。在偿还期间确有突出贡献者,报校领导批准可减免赔偿。对长期抗拒不交者,经学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可强制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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