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办[200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州大学国有资产,是指由我校各级各类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无论用于购置资产的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科研经费、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各级各类奖励学校或部门的资金、各级各类捐赠的资金等),均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均应由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各级政府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合理的调配,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统一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新建、购置要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使用保管、处置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党群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三、组织我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我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我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负责对我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二级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级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级、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二级账,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本级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我校的资产配置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学校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九条 资产的配置除国家另行规定外,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年度配置计划于每年12月份,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交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上报年度部门资产配置计划时附送相关材料,作为审批计划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三、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交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审批;数额超过5万元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审批的项目,代表学校到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和购置手续。
第十条 学校需用财政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按第九条所述的审批程序进行。
各单位用各级、各类戴帽下达的项目经费购置资产的,按第九条所述的审批程序进行。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单位应当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
第十二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由单位资产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主管校长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由学校法人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应提交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偿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权限:
国有资产的校内外的各类变动处置,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低于1000元的(不含1000元),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主管校长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使用单位自行核销,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高于1000元(含100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主管校长审批,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三、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借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涉及重大不动产处置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我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由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根据处置权限,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按《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7日起施行。我校2005年12月制订的《中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仍有效,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