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1-10 点击数:

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财办〔2012〕56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国有资产  配置  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2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必须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结合市本级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提出从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资源共享、准予购置等初审意见反馈至行政事业单位和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

    (三)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结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的初审意见对确需配置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确认,列入部门预算。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追加、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追加配置资产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配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七条  资产调剂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财办〔2008〕13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上级补助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补助资金对资产配置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上级补助资金对资产配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未纳入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范围,单价5000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对单价较高或者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当于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办公与业务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等规定执行。

公务用车的配置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办〔2012〕19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产配置预算进行资产购置,不得办理无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对已经配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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