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管理,统一、规范、准确的为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科研等类型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等场所的命名,使教师、学生等相关人员能够从实验室名称上对实验室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好实验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验室命名要求及实验室统计报表中涉及的内容,参考兄弟院校实验室命名经验,结合我校现有实验室名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命名暂行规定。
实验室的命名由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领导召集与实验室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实验员、管理员等人员参加讨论研究确定。
二、实验室的命名要符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上级领导部门关于实验室命名规定,符合学科、专业建设规定进行命名。
三、实验室的命名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实验室涵盖的学科、或专业、或功能、或性质、或类别、或用途、或级别等,使相关人员、学生等从名称上对实验室有一个初步认识。
四、全校实验室的命名不得重复、不得相近或相似。若确实有几个实验室是相同类型的,可以同名,用标号区分。
五、实验室作为实验场所的基本单位存在,单独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可命名为“中心”。在某个相近领域(专业或学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实验室,形成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方可以命名“中心”。“中心”只作为实验室的上一个层级存在。
六、实验室与实习室(场所)、实训室(场所)要有明确的区分。实习室是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在校内进行实践检验的场所;实训室是学生进行“通用技能”或“专项技能”实践、训练、提高,达到毕业后适应工作需要的场所。在命名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确定。
七、实习场所、实训场所较大、建立时间较长,涵盖训练功能较多的,可以称为实习、实训“基地”,基地内部尽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习室或实训室,要名副其实。
八、科研实验室要符合“科研”实际,根据科研的特点命名,要在研究领域、或专业、或功能、或性质、或类别等方面有所体现。
九、市级及以上实验室(包含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命名,可以在体现学科、或专业、或功能、或特色等方面的基础上加上级别。上级有红头文件已经命名的,以文件命名为准。
十、与实验相关的其他场所,如:某某大师工作室、某实验室准备间、仪器设备室、某画室、音乐欣赏室、乐器室、摄影室、钢琴房、排练厅、演播厅、某专业展览厅等等,根据规模和设备情况,可以单独作为实验室,亦可以并入某相近的实验室。
十一、对于运动场、秋千场、高尔夫场、健身房、网球馆、台球馆、瑜伽室等场所,根据规模和设备情况,可以单独作为实验室,亦可作为公共运动场所,并入实习实训场所。
十二、校内校企合作单位所用场所,根据内部专业划分,分为不同的实习、实训室,整体作为实习、实训基地。
十三、实验室(实习室、实训室)可以包含在“中心(基地)”内,也可以单独存在。“中心(基地)”不要与实验室混淆。
十四、用大写英文字母作为实验室名称时,有必要说明的,应在适当的位置(如:实验室简介版面)做出解释或说明。对于公共实验室或基础实验室有必要标明的,可在名称上标明。
十五、实验室名称确定后,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要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按要求报送学校实验室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输入“实验室信息系统”,并上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所有数据均要保持连续性。未备案的实验室,学校不予认可,不能申报耗材、设备、安全用品、维修等项目。
十六、实验室名称确定后原则不得变更。确因学校部署发生变化,使实验室名称需要变更时,按照《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调整、撤销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5)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0年9月15日